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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AR下半身机匣还真不算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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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1 2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这个CNN文章倾覆了我的观念。


如果是拥枪派发这种文章我一般会当作“极端拥枪派喝多了的美好想象“忽略掉,但是这可是CNN在哀嚎,说明真的有可信度:

https://www.cnn.com/2019/10/11/us/ar-15-guns-law-atf-invs/index.html

这事的背景并不复杂:有个家伙用CNC给别人造AR下
半身机匣,让买家来按机器的“开始”按钮,以为这样就算买家自己造的了,而且被ATF警告以后继续开工,直到被抓进监狱。。。。

但是最后的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因为法官发现,ATF历来定义AR下
半身机匣为"Firearm",其实是没有足够法律依据的。

我找了找,CNN说的还真对。法律对于"Reciever"是这样写的:

https://www.ecfr.gov/cgi-bin/text-idx?c=ecfr&SID=d81236b8e3a4138ecb971a41fa7769bb&rgn=div5&view=text&node=27:3.0.1.2.3&idno=27#se27.3.478_111

Firearm frame or receiver. That part of a firearm which provides housing for the hammer, bolt or breechblock, and firing mechanism, and which is usually threaded at its forward portion to receive the barrel.

AR的下半身机匣,首先就不满足后面这一部分"and which usually threaded at its forward portion to receive the barrel",因为它不能插枪管。但是你说"usually"是不是有例外呢?那就要看"and"前面那一半。我对英文的解读是这样的。"provides housing for"下面这几条是"and“的关系,就是以下三条必须都满足:
  • the hammer (满足)
  • bolt or breechblock (不满足)
  • firing mechanism (满足)



因为下
半身机匣没有“bolt or breechblock",所以无论如何它都不满足法律的定义。

而AR的上
半身机匣,其实更接近法律的定义,但是严格来说它没有"hammer",而且容纳"firing mechanism"也很牵强。

所以真看法律原文,AR的上
半身机匣和下半身机匣,作为单独的零件,其实根本都不能满足"Firearm frame or receiver"的定义!


几十年来,ATF都在用自己关起门来发明的规则来代替法律:我说你这个东西就是机匣,那他就是机匣了!似乎也从来没有人挑战这一点(或者挑战成功),似乎所有人都接受这一个现实,就是枪上总得有个东西算机匣吧,不然怎么“控枪”呢,所以ATF说什么是机匣我们就按他说的做好了。。。直到有人真去读了法律原文。


最后的结果是:这个被ATF抓起来的家伙,现在被做交易撤诉了,因为ATF很怕这个官司打下去败诉,成了"case law"的先例,那他发明的这些规则一夜之间被证明没有法律效力,第二天市场上就会有上百万个无序列号的AR机匣在热卖,我觉得量大了做到$24.99 free shipping应该没问题吧。。。 不买一打都不好意思号称自己是美国人。

当然也有可能是他们认为现在的政治气候变了,最高法院会支持这种解释,不敢打官司。以我浅显的阅读能力,我还真读不出来,根据这么清楚的法律文字,AR下
半身机匣怎么就能满足"Firearm frame or receiver"的定义呢?

几十年以来,全美国都在使用非法的规则来给AR15下
半身机匣归类成"Firearm frame or receiver",实在是不可思议。而且这影响的远不只是AR,任何上下身分解的枪,比如最普通的手枪下身,几乎都是在被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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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1 22:23 | 只看该作者
就是¥10块包邮我也不买了,这几年买吐了,看到Lower就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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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1 23:21 | 只看该作者
再用简单的话总结一下:


ATF抓了个帮人造下半身机匣的,告上法庭。

法官说:按法律原文这不算枪,不违法啊!?

ATF大惊失色,做交易撤诉,怕官司打输做成案例让美国几十年来类似的“控枪”都变成了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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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1 23:43 | 只看该作者
那能不能这样 , NRA 故意找个人打官司 ,人为地 创造一个 案例 处理, 然后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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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1 23:47 | 只看该作者
凉冰 发表于 2019-10-12 00:43
那能不能这样 , NRA 故意找个人打官司 ,人为地 创造一个 案例 处理, 然后就..... ...

还是先要有受害者才可以,比如说你开个网站开始大卖号称“不算枪”的下机匣,然后被ATF踢门抓起来搞上法庭就可以了 根据这个事件我很怀疑美国有没有好事者马上就要开始这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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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00:13 | 只看该作者
FJC 发表于 2019-10-12 02:47
还是先要有受害者才可以,比如说你开个网站开始大卖号称“不算枪”的下机匣,然后被ATF踢门抓起来搞上法庭 ...

敢这么做的人是 勇士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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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03:0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有意思,马上就会有老美故意制造案例。
看小卖部怎么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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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07:3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大概很多人都看出来了,但是大家都接受,大概是因为这个规定对owner也没什么不好,ATF总要定义一下枪,把下半身定义成枪,不一定比把其他地方定义成枪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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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07: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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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2 07:38 | 只看该作者
foureyes 发表于 2019-10-12 08:35
这个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大概很多人都看出来了,但是大家都接受,大概是因为这个规定对owner也没什么不好,ATF ...

我对这个法官的意见理解是:严格按照法律来说,upper lower 的地位都和80% lower 类似,自己不能算枪,装成枪才算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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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09: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也算是美国法治国家的系统的优越性的一个体现了。法官虽然可能让被告律师辩护的无法反驳,但是(如果在是某大国的话)他还是可以以其它理由以惯例之类的理由维护ATF几十年的规定。不过话再说回来,根据2A的原文,现在对枪的各种限制都是对2A的公然挑战。只是在左倾势力的压制下,没有法官敢(也不明智)公然挑战各种限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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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12: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untington 于 2019-10-12 13:08 编辑

虽然AR15 lower不完全符合法律上"枪”的定义,但因为对拥枪者是有利的,所以就不想改变了:lower便宜,别的部件就可以自由买卖了。把一堆零件组合定义成“枪”对枪主人更不利。

如果非要挑一个部位定义成“枪”的话,比lower更有利的定义是hammer或者撞针甚至是一个pivot pin

能把ATF弄掉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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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16: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需要把最耐用的零件定义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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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18: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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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20:52 | 只看该作者
sig2013 发表于 2019-10-12 16:20
需要把最耐用的零件定义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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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3 21:19 | 只看该作者
其实现状还可以接受,总比完全的部件登记制度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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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0 22:59 | 只看该作者
FJC 发表于 2019-10-11 23:47
还是先要有受害者才可以,比如说你开个网站开始大卖号称“不算枪”的下机匣,然后被ATF踢门抓起来搞上法庭 ...

好像是个很有前途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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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0 23:01 | 只看该作者
foureyes 发表于 2019-10-12 07:35
这个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大概很多人都看出来了,但是大家都接受,大概是因为这个规定对owner也没什么不好,ATF ...

其他地方更加无法定义

比如禁止30发弹匣,敢不敢禁止弹匣的repair kit?

repair kit禁止了,敢不敢禁单卖的铁片,塑料卡扣和弹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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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1 23:05 | 只看该作者
helloterran 发表于 2019-11-20 23:01
其他地方更加无法定义

比如禁止30发弹匣,敢不敢禁止弹匣的repair kit?

加州30发禁了,repair kit也禁了,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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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2 09:38 | 只看该作者
有一说一,理论上讲,俺觉得最应该定义为“枪”的是整个枪机吧……不然一块铁皮是不是枪的定义仅仅取决于有没有钢号是很扯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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