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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on 于 2016-8-19 18:47 编辑
那有這回事
加州當然允許你自衛反擊, 更沒有所謂的Duty of Retreat, 逃跑的義務; 加州(與其他州)所不允許的是過度防衛
有人空手入侵你家, 報警後一頓亂棒把他轟出去或是制伏在地也就差不多了,
你唯一可以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形, 就只有在對方使用致命武力威脅你或他人生命,
又或者是你感到你或他人有生命危險的時候 (這點解釋空間很大不過這不是我的重點)
不可能只因對方trespassing或揍了你一拳就允許你開槍殺人不起訴, 這點在全美五十州基本上都是大同小異的
像那個George Zimmerman的官司不就是你所謂 "得等司法系統憐憫" 的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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