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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感谢各位的支持。
其次, 这个是陈教练本人的陈述, 所以没有杜撰受害人的心理的成份。我把这个贴出来主要让大家了解下事情的经过, 从陈教练的角度。这个不是新闻报道。
第三, 陈教练本人是伊州认证的隐蔽持枪的教练, 有多年的培训的经验, 对伊州的隐蔽持枪自卫的法律是很了解的。
最后,根据各位以上提出的建议和问题, 给大家解释一下, 法律角度的问题。 我现在的法学院学习,做为实习的一部分, 接触到很多实际枪案。 看到上面大家的建议, 各位自我保护的意识都很强,但是看上去都很担心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在我接触的所有枪案里, 检方和法庭注重的是开枪的目的(intent), 而不是行为本身, 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纠结开枪过程中的细节,比如最近刚刚审完的 Jason Van Dyke 案件, 检方主要证明的是Van Dyke 当时开枪的目的是杀人,至于当时开枪的时候是怎么打的, 打在哪里,什么时间开的枪, 这些都不重要, 他即使当时只开了一枪击毙对方, 根据他开枪前的语言和行动, 也可以证明他是故意开枪杀人。 芝加哥今年的另外一个案件, 一名警察击毙一个拿假枪的少年,没有故意伤人的企图,没有必要关注当时具体的细节,没有被起诉。
我这里的目的主要的告诉各位, 纠结这些细节在真正开枪的一瞬间是办不到的,陈教练经验丰富,在开枪的一瞬间决定不取人性命, 这个没有任何问题。现场对警察陈述过程虽然不建议, 但这个案件里没有伤人,所以也没有大碍。 真正做到有效自卫需要多练习, 过于纠结这些细节没有什么用处。比如楼上的问题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一般来说是不是不能随意display deadly force?比如掏枪出来吓退坏人? 是不是如果要出枪,那么就必须是你的生命受到威胁,必须要开枪,再不开枪反击躺在地上的就是你了?!比如在这个case里面,有没有可能被算作negligent discharge? 因为你已经看见红色枪头了,而且是自己压了枪头,说明你已经没有受到威胁,但是你依然开枪。”,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里会写 “掏枪就一定要开枪”, 你只需要考虑一个问题, 你掏枪的目的是什么, 有很多实际案例里掏枪都没有开枪, 如果你的目的是制止犯罪行为保护自己, 至于开枪不开枪,开枪之前看到什么, 没有人关心, 所以也没有必要去纠结。这个案件里陈教练即使当时击毙对方, 也是正当防卫, 所以和“negligent discharge" 根本就没有关系。
我以后有机会会给大家介绍一些实际枪案的处理过程, 检方和法庭的处理方法很多时候和你从网上或者培训课里学来的东西是不一样的。
祝各位节日里都平平安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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