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BJ@Jet
某位,为了避过纽约州 SAFE Act 对半自动“攻击火器”的限制,保持 AR 上的“邪恶特征”,搞了条开膛待击的半自动 AR。因为某次非常奇葩的机缘,碰巧被警察查到了。从纽约州的立场来看,因为第二发没有上膛,不符合半自动的定义,所以并不违反纽约州 SAFE Act 的限制。但因为是开膛待击的半自动,比较容易被改成连发,联邦烟酒火器局经实际(稍加改动)测试后,认为符合联邦法里全自动机枪的 "can be readily restored to shoot automatically" 的定义。所以这枪被鉴定成 "New York State SAFE Act Compliant Machine Gun",不犯纽约法,但犯了联邦法。
教训就是,想脑洞大开的,必须百分之百清楚自己在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