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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eal1789

华人网站上关于农场主和民兵对抗联邦政府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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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09:30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07:14
放牧交税?!改朝换代!
停车要收钱?!改朝换代!
白宫草坪不让示威?!改朝换代!

当年波士顿人为什么不交茶税算了,挑起两次战争,死了多少人?北方州当年为什么不承认南方州的奴隶制?那个当年也是有立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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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09:44 | 只看该作者
我看这事结局,老头肯定得屈服,政府暂时退一步,让洪波们乐呵乐呵而已。毕竟法官已经判老头输了。而且老头不仅trespass以前放牧的地方,而且开辟了新的牧场。至于harry reid在后面搞鬼,开动国家暴力机器谋私利,因老头的抗争而曝光,也算老头的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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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09:44 | 只看该作者
aerostar 发表于 2014-4-14 09:30
当年波士顿人为什么不交茶税算了,挑起两次战争,死了多少人?北方州当年为什么不承认南方州的奴隶制?那 ...

既然法律是个蛋,那谁说了才算呢,所以结论是:枪杆子里头出政权,拳头大的是哥哥?那议会,法院,都是摆设? 今天是红波和乌龟发生了利益冲突,大家看看好像环保也没啥立竿见影的好处,反政府又很帅气,那就一面倒支持红波吧。等明天红波和你我的利益发生冲突,怎么,要和红波拿枪决斗,赢的说了算吗?没健全司法保障中国人干的过红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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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09:55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09:44
既然法律是个蛋,那谁说了才算呢,所以结论是:枪杆子里头出政权,拳头大的是哥哥?那议会,法院,都是摆 ...

没说法律是个蛋,这是你给人扣的帽子。

美国是法律社会不假,但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滴水不漏的。这次这个事件,以及以前提到的WACO,RUBY RIDGE,都是政府和个人在法律边缘有争议的时候,政府首先动粗引起的。我还有很多在这个问题上和你意见不同的,不是在鼓吹不守法,而是在法律也有灰色地带的地方,在政府不愿意以一个CIVIL的手段来持法时,那么作为一个信奉这个国家宪法的守法公民,有权利拥枪保卫自己由宪法保护的权利。

你的观点么,不外就是以硊为安,什么时候都和政府站在一起。政府是不会做错事的。城管万岁!

真的很不理解你这种人还呆在美国干什么,天朝更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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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vontasa 于 2014-4-14 10:16 编辑
aerostar 发表于 2014-4-14 09:55
没说法律是个蛋,这是你给人扣的帽子。

美国是法律社会不假,但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滴水不漏的。这次这 ...

1.  没说以跪为安,这是你给人扣的帽子。

2. “很不理解你这种人还呆在美国干什么,天朝更适合你!”
我真想听听我这种鼓吹“有事上法院”的人在你眼里算是哪种人? 其实你现身说法了拥枪的重要性,哪天你这派子人掌权了,觉得我这当子人不该待在美国,越过法律要来搞清洗,我的枪就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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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10:16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09:44
既然法律是个蛋,那谁说了才算呢,所以结论是:枪杆子里头出政权,拳头大的是哥哥?那议会,法院,都是摆 ...

我也劝你别激动。不至于为了几只乌龟,弄的像护法金刚一般。呵呵,开个玩笑,别介意。

谈到法,请你先分辨一下:立法,司法,执法,这件事是在哪里出了问题?宪法,联邦法,地方法,这件事是犯了那宗法?

加州SCA5, 为什么那么多中国人会群起抗议?为什么参议院通过的议案,几个已表决赞成通过的参议员在压力下居然又向众议院要回来?(这件事没动枪,因为还没涉及到暴政武力层面)

抗争,令这个国家200多年前得以建立。抗争,直到今天仍是这个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抗争,也是受到宪法一修、二修和整个人权法案保护的。

从前有话:“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今日有话:“Harry Reid, 宁有种乎?” “B-L-M, 宁有种乎?”

必有人问:“你要造反不成?” 答曰:“非也,但也不作奴才。”
问:“此话怎讲?” 答:“(USA版)天地之间有杆秤,宪法是那定盘的星,秤砣就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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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vontasa 于 2014-4-14 10:34 编辑
seal1789 发表于 2014-4-14 10:16
我也劝你别激动。不至于为了几只乌龟,弄的像护法金刚一般。呵呵,开个玩笑,别介意。

谈到法,请你先分 ...

虽然咱两观点相左,但比起那个长翅膀的粉红猪,你的发言理性很多。我很赞赏。

其次,我对于联邦 VS 地方的法律问题完全没有发言权。但发生矛盾寻求司法仲裁,我觉得是文明社会的共识。玩游戏要有游戏规则,法院判决有利就拥护法院,法院判决不利就上街对抗,没这么玩游戏的。

觉得不服,可以上诉,要是对司法系统不服就去议会,要是对整个行政-司法系统都不服,文明的方式已经解决不了争端,就暴力革命建立新制度。  如果个人还承认司法体系,为何既不服判决,又不上诉,而是通过对抗执法来解决。 超速被抓,配合警察,觉得警察有问题事后上法院大家都以为是常识,怎么到了这里就变了,仅仅就因为带枪闹事彰显了拥枪对抗政府的意义? 如果真心觉得美国的司法仲裁渠道和国内一样不通,除了闹事没别的办法伸张权利,那我举双手赞成自己保卫权利,因为那是时代的悲剧。可这里的问题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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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32 | 只看该作者
道不同不相为谋。 美国宪法保障freedom of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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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37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13:32
虽然咱两观点相左,但比起那个长翅膀的粉红猪,你的发言理性很多。我很赞赏。

其次,我对于联邦 VS 地方 ...

美国司法体系本来就不是完美的,Zimmerman的事件就很有代表性。如果你觉得政府要怎么玩你就得配合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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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40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10:11
1.  没说以跪为安,这是你给人扣的帽子。

2. “很不理解你这种人还呆在美国干什么,天朝更适合你!”

很好,你也同意你的枪不是烧火棍,你也有会用他的时候。

“有事上法院”不光是你“这种”人,也包括“我”这种人。前面有政委说过的“恶法非法”,上面也有SEAL说的“抗争”。当法是恶法的时候,就要抗争。在美国,如果能在法律层面解决的事情,决不用武力解决。但对于FEDS自己立法并自己持法,而且是用暴力来持法的话,就是人民也拿起枪杆子的时候。

BUNDY是输了联邦官司,但不等于他没有道理,更不等于他就丧失了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你完全不考虑这种关键性的因素,只看政府持法的正当性,说你以硊为安还真不是扣你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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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44 | 只看该作者
aerostar 发表于 2014-4-14 10:40
很好,你也同意你的枪不是烧火棍,你也有会用他的时候。

“有事上法院”不光是你“这种”人,也包括“我 ...

那你觉得这事该怎么仲裁? 比枪多,还是比命硬?我觉得要是fed要输在法庭上也行,要是看到民众动枪就放弃当初执法主张,就太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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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vontasa 于 2014-4-14 10:50 编辑
brucewayne 发表于 2014-4-14 10:37
美国司法体系本来就不是完美的,Zimmerman的事件就很有代表性。如果你觉得政府要怎么玩你就得配合怎么玩{ ...

zimmerman是全程用法律在保护自己,而且最后法律也给了公正的判决。zimmerman的案子恰恰反映的是“对执法部队的不满应该通过法院文明仲裁”的例子。 如果Z当初因为构陷后觉得冤屈就动员亲属围攻警察拒捕对抗而获得洗脱的话,那才是武装对抗执法部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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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52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10:44
那你觉得这事该怎么仲裁? 比枪多,还是比命硬?我觉得要是fed要输在法庭上也行,要是看到民众动枪就放弃 ...

奇怪吗?当年持行禁酒的时候也是一个德性。民众为什么不能动枪?法律是公民之间和平相处的契约,而且法律上有地方法,州法和联邦法的区别。当法律上有冲突的时候,联邦政府的选择性持法,就不要怪人民选择性的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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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0:59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13:48
zimmerman是全程用法律在保护自己,而且最后法律也给了公正的判决。zimmerman的案子恰恰反映的是“对执法 ...

Zimmerman这事原本就没有必要被起诉,如果不是媒体扭曲报导再加上o8“我儿子”的言论。法律的确给了公正的判决,但不得不说其中有政府作梗。我并不是说Z应该抗法拘捕,而是法律系统有时会向政府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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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1:02 | 只看该作者
aerostar 发表于 2014-4-14 10:52
奇怪吗?当年持行禁酒的时候也是一个德性。民众为什么不能动枪?法律是公民之间和平相处的契约,而且法律 ...

别费精力了,这位压根就不了解宪法精神和2A的含义,天朝更适合他。
"Is life so dear, or peace so sweet, as to be purchased at the price of chains and slavery? Forbid it, Almighty God! I know not what course others may take; but as for me,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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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1:02 | 只看该作者
aerostar 发表于 2014-4-14 10:52
奇怪吗?当年持行禁酒的时候也是一个德性。民众为什么不能动枪?法律是公民之间和平相处的契约,而且法律 ...

这个案子上只是州法缺失,不存在二法相悖。 联邦执法部队当然执行联邦法,联邦法也没有自相矛盾的条文,不存在选择性执法。退一万步,执法部队错了,对抗就能自圆其说吗? zimmerman当初被警察局逮捕,显然警察局也错了,zimmerman是不是就应该选择拒捕对抗?  

说来说去一个道理:发生纠纷是选择暴力对抗还是司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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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1: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vontasa 于 2014-4-14 11:11 编辑
CADET 发表于 2014-4-14 11:02
别费精力了,这位压根就不了解宪法精神和2A的含义,天朝更适合他。

你要是司法专家,你说的话我信;你要是业余枪械爱好者,哼哼,那就说不清谁更懂法了。

还有,你说话的方式乖张少教养,像个高中生。我不与你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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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1:12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11:07
你要是司法专家,你说的话我信;你要是业余枪械爱好者,哼哼,那就说不清谁更懂法了。

还有,你说话的方 ...

这个论坛拥枪立场明确,你这行为基本上是清真寺里吃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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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1:18 | 只看该作者
CADET 发表于 2014-4-14 11:12
这个论坛拥枪立场明确,你这行为基本上是清真寺里吃猪肉。

说得好
道不同不相为谋。 美国宪法保障freedom of association.
http://www.theliberalgunclub.com/ 可能更适合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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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1:21 | 只看该作者
vontasa 发表于 2014-4-14 11:02
这个案子上只是州法缺失,不存在二法相悖。 联邦执法部队当然执行联邦法,联邦法也没有自相矛盾的条文, ...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谁有那块地的所有权和管辖权。联邦在州内是否有土地的所有权本身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想想为什么DC的地位要在宪法内确定?而且是明说由马州和维州自愿贡献出来的土地,以便联邦政府有地可用。联邦政府在州内没有特权,也要遵守州法。这次对BUNDY动手的原因也是因为一个可笑的沙漠乌龟,用EPA的手段绕过州政府,不是选择性持法?他们为什么不绕过州政府守边界呢,把非法入境的人赶出去是不是更应该是联邦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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