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枪法中一个有趣的规定: 从"不给钱就不算卖"说起
看过"九品芝麻官"的七零八零后们应该都熟悉这个情节:来捕拿要犯的徐锦江饰演的豹头,进了怡红院要找如烟风流快活.怡红院的三姑说,"大人大人...我们如烟姑娘是卖艺不卖身的呀!"结果豹头很给力的来了句,"那我玩玩她不给钱就不算卖啦!"
小时候觉得豹头的说法很无耻:给不给钱有区别么!再大了些看,觉得台词设计的还真TMD有逻辑:不给钱还真的不算卖哎!无独有偶,美国枪法里面,也有这么一条规定.相关的案子,甚至上诉到最高法院,最近才得到判决.下面就从这个案子说起吧.
首先说说背景.美国的枪械管理,是通过烟草,酒精,火器及爆炸物管理局(Bureau of Alcohol,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 简称ATF)来进行.ATF要求一手枪支买卖,或者说通过经销商(FederalFirearms License Dealer,简称FFL dealer或FFL)进行的枪支交易(FFL transfer),买方需要填写ATF form4473,并由ATF进行背景调查,确保购枪者满足4473表上的一系列要求,如无犯罪前科,无精神疾病,等等.需要注意的是,ATF只进行背景调查,并给出是否允许购买的结论,但并不对含有枪械序号信息的4473表进行存档,原因后文会讲.相反,经销商需要对经其售出(以提交4473到ATF的主体为准)的枪支对应的4473表进行至少3年的存档,以备警方在有需要时经过司法程序许可,向其调档.很多FFL dealer为保险起见,甚至保留长达10年以上甚至开店以来的所有文档.另一方面,美国的个人间枪支交易,则不需要填写4473表和由ATF进行背景调查,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可.这就出现了一个可能,即那些原本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通过ATF背景调查的人,委托背景清白的人购买一手枪,再通过私人交易卖给自己.这种行为英文里称作"straw purchase",华人枪友里直译成"草买".
草买在美国法律框架下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其法理在于form4473中有一栏明确提问,填表人是否是实际购买者,而不是代人购买.如果答案为否,则无法通过背景调查.因此草买的名义购买人,填表时需要回答"是",并因此构成"Making false statement on a federal Firearms TransactionRecord"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性质上属于严重刑事犯罪:" False Statements - It is a felony violation to knowingly make a falsestatement or show a false identification to an FFL: § 922 (a)(6), 10 years or § 924(a)(1)(A), 5 years."而政府关于这一规定和立法的解释是,为了防止原本无资格购枪的人能购买枪支.确实,很合理的解释.
那么现在就有问题了,有没有可能明明有人可以合法购枪,还要通过第二人进行草买呢?粗看上去似乎不合理:如果自己可以买,为何还要草买?结果还真的就有人这么干,这就谈到前面说的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子了.
案件的主人公,也就是被告,是Bruce James Abramski,佛吉尼亚州的曾任警官.在2009年的时候,他曾经用警察购买折扣,帮他住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叔叔买了把格洛克(Glock)19半自动手枪.为了能使用警察折扣,他在购买(填写4473)时声称自己是实际购买人,而在购买前三天,他收了他叔叔一张400美金的支票,上面有日期,和备注栏上写的"格洛克19手枪"字样.
本来这件事没第三个人知道,但后来发生的事情改变了被告的命运.当地发生了一个银行劫案,警方怀疑被告与此有关,因此获得了搜查令并对被告的住宅进行了搜查,结果意外起获了购买时的收据,并进一步找到了当年叔叔给他的支票.而这两个物证则构成了他straw purchase的结实证据.检方因此起诉被告.地方法院判罪名成立,入狱5年.
被告也觉得很委屈,我叔叔也是守法公民,明明可以合法买枪的,帮他买不过是为了省点钱(正价的glock 19大概在550美金左右,省150美金也算一笔不小的数目),这怎么是草买呢?于是上诉到全美第四巡回上述法院,但后者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再上诉到最高法院.
这时这个案子同时引起了媒体关注.被告的说法是,既然之前政府宣称对草买的立法目的在于让没购买资格的人买不到枪,那我叔叔可以合法买枪,就和立法初衷不相违背,那我就是无罪的.而对禁枪一直持积极态度的以Obama为首的美国政府行政分支(the Obama administration)则认为,实际上对草买的立法,还有另一层意思,就是通过form4473备案,警察在遇到涉案枪支时可以从枪号经经销商出查出购买人并进行进一步追查.如果被告的行为被判合法,意味着以后这方面的功能形同虚设.
或者国内的朋友们会认为这很合理,但对美国民众来说这说法则存在相当的争议.美国宪法的第二修正案明确指出,人民拥有及携带枪支的权利,不得被侵犯("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shall not be infringed.").换句话说,拥枪权在美国是一个基本人权,而不是需额外获得的特权("privilege").基于这一原则,政府不能对人民拥枪的情况进行普查并登记,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ATF只能对form4473的内容进行背景调查,却不能对其系统的存档,而只能退而求其次让经销商自己存档,只有当有切实理由时由法院授权,才能从经销商处调取原始档案进行调查.而原本有禁枪倾向历史(虽然不太成功)的Obama政府(实际上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强调限制草买的上述功用,则被拥枪人士认为是进行全民枪支登记的铺垫,因此得到后者的大加反对.
但无论如何,美国是个法制国家.到底有罪无罪,民众说了不算,Obama说了不算,最高法院说了算.正是意识到这个案子承载的重大意义,最高法院对此上诉签发了调卷令(最高法院并不总受理所有上诉,而是有选择的对他们认为有意义的案子进行受理).
结果就在不久前,2014年6月16日,最高法院对这一案子做出了判决.9名大法官意见相当不统一,最后以5比4的微弱优势认为目前对草买的立法限制适用于被告一案,即便被告叔叔可以合法买枪,因此被告的罪名成立.多数一方的代表,大法官Elena Kagan(顺便提一句,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称号为"Justice",相比而言其他法官成为"Judge",不由得让人觉得大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给出判决书.其中写道,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联邦政府精心设计的背景审查系统和文件存档要求能够帮助执法人员追踪涉案枪支的购买者,并因此帮助调查罪案.如果被告上诉成立,考虑到美国的判例法体制,对草买的相关立法将名存实亡.基于这样的考量,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相比之下,代表少数意见的四名大法官中,大法官Antonin Scalia则给出了少数派意见,坚持认为草买相关法规的法律原文,并未将一名可合法购枪的公民为另一名同样合法购枪的公民买枪定义为违法行为,因此他们坚持被告应判无罪.
而判决的更重大的意义,在于最高法院第一次明文说明了限制草买的意义不仅在于阻止无买枪资格的人获得枪支,更在于可据此追溯每支枪的实际购买者(即便因为很合适的理由).美国最大的拥枪者协会,国家步枪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俗称NRA),公开表示了对被告的支持,并认为政府错误的解释了法律,并扩大了枪支管制的范畴.与此同时,50个州中有26个州以简短的表达,支持被告关于草买法的理解.相比之下,有9个州和华盛顿特区表达了对联邦政府的支持.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说了这么多,跟豹头和如烟有什么关系呢?绝对有!因为form4473里面对于填表人是否为实际购买者的问题备注中,明确指出,如果填表人是买来为了做礼物送给别人,那么即使最终用户是第三方,他也仍然是实际购买者,其行为也不是"草买".
收不收钱,果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