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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案例] [转载]黄兆华对纽约梁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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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1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不认识作者,只是看到了这篇文章,未经作者许可转载。如有异议,我会道歉删除。

简单说下我的观点,梁案最大的问题在于律师辩护,政治问题其次。目前的政治手段对梁案的意义不大,但对华裔是一大考验,这个是老生常谈。

我查到的出处链接如下:

http://careerengine.us/post/%E5%B8%AE%E5%8A%A9%E6%A2%81%E5%BD%BC%E5%BE%97%EF%BC%8CHow%20and%20Why


http://atlantachineselife.com/%E5%B8%AE%E5%8A%A9%E6%A2%81%E5%BD%BC%E5%BE%97%EF%BC%8Chow-and-why/

=======================

今日惊闻纽约市梁彼得警官被陪审团认定二级过失杀人罪成立,我整个下午都忙着在数个微信团里和朋友们讨论如何能进自己的绵薄之力,对他进行一些帮助。当然更希望我们华人能够团结起来,一起行动。无论是捐钱还是上诉,也算是一种有效发挥在美华人社会资源的众筹。但在讨论过程中,发现不少朋友有一些美国民主法治常识性的东西不是很清楚,导致提出的诉求不统一,也使得讨论不断跑题,浪费时间和精力。我们既然要做,就要做好。那么口号一定喊对,不然只能做无用功或者好心办了坏事。此外我们华人并不多,做不到像 Ferguson那么声势浩大,不如集中力量办好一两件事情,一步一个脚印的进行维权。我在这里就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个事情到底不平在哪里,我们要抗议反对或者支持什么,这样理由才充分,得到美国社会其他群体的认同。其实讨论中的不少有识之士也已经指出了我们要抗议,捐款上诉,给法官写信求轻罚,到脸书签名等等。我这里也算是做个总结。

首先,有些朋友认为梁警官就不应该被起诉。最简单的理由就是:在 Ferguson 开枪杀死拘捕黑人的白人警察怎么大陪审团就拒绝起诉,前一段在纽约锁喉抓捕使黑人致死的白人警察也没事啊,所以梁警官的误射当然也不应当被起诉。于是现在也有发起的白宫请愿活动来让地区检察官撤诉。这个请愿活动我在下面再评论,先说说这个起诉里的问题。对上面选择性起诉的说法的最简单的反击就是平时类比一下大家常见的开车超速被抓的事。开高速的朋友可能会遇到三四辆车一起在限速五十迈的路上开七十五迈,结果警察让其中几辆车过去,只抓了你一辆车的情况。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的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那么多人超速了,为什么只抓我啊?不过大部分人现在估计都会说这样的反驳没有道理,因为你超速就是超速了,警察执法是有选择权的。梁警官不管如何也是触动扳机致人死亡了。检察官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重要性,证据的充足性,选区的社会舆论以及他老板的压力决定是否起诉。

那难道说这个起诉就没有问题了吗?估计还是有的。对美国法律有所了解的朋友都知道,如果有刑事犯罪,无论是联邦 U.S. Attorney 的还是州的District Attorney 的检查官一般都需要先把各种证据呈交给一由普通人组成的大陪审团来秘密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起诉。这种政府权力的限制对美国普通人民是一种必要的保护。纽约州这里也不例外,由 23 个州里的公民组成。有人会问,在Ferguson 的案件里,就是大陪审团首次决定不起诉导致的黑人游行暴乱的,那么为什么这次大陪审团就投票同意起诉梁警官呢?很简单,因为这是公诉人的天下。在大陪审团面前没有法官,没有辩护律师,在纽约的法律下,公诉人就是大陪审团的法律顾问。所以当时很多批评 Ferguson 一事件不起诉决定的人都说公诉人一定在庇护警察,给大陪审团看的都是些无足轻重的证据(当然这个观点在后来美国司法部的调查后被推翻了)。所以可以想见在梁警官的案子里,公诉人至少肯定是认真工作了,以至于梁警官成为据说纽约市最近 15 年来,179 起警察致死案件中,唯四的被起诉的警官之一。

那么我们能就像很多朋友总结的,这就是欺负华人吗?我个人认为就算是有很大可能,抗议歧视选择性公诉在法律途径上对梁警官也没什么用。一般美国宪法里证明种族歧视的案子都需要歧视目的(discrimination purpose)和不同影响(discrete impact)。这个就在这里不细谈了,等告哈佛大学的案子出来后,我再找机会细讲讲种族歧视上的法律问题。总之就是光从梁警官一个华人警察的案子来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反应 “不同影响”。要去证明检方有歧视目的这种心里活动就更难了。那难道说我们就像某些选出的议员们一样,认了这里没有歧视吗? 当然不是,其实有不少开明的白人和少数族裔在网络上的评论中都指出如果梁警官是白人,可能就没事了,或者至少自己族裔的政治代表就会站出来说话的。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我们华人当然可以不管梁警官的案子的具体结果,就这起事件抗议维权了,这就是要走政治而不是法律的途径。我们可以集会示威,向新闻媒体发出声音,去给自己选区的议员写信打电话反应我们的想法。至于梁警官这件事是否是一个华人显示团结力量争取利益的好机会,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如果要游行,我个人觉得有的朋友的平权口号范围太大,不如不做替罪羊之类的简单明了,有针对性,还易引起其他族裔的理解和共鸣。其实如果我们来设想一下,如果梁警官是日裔,韩裔,印度裔,甚至是西裔,你觉得在这样的总统,这样的联邦检察长,这样的地区检察官的领导下(请自行谷歌他们的信息),在 Ferguson,纽约,以及美国各地的白人警察和黑人冲突加剧的情况下,他就不会被起诉了吗?我觉得梁警官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伤害了一个错误的人,正好给了激烈冲突的双方一个台阶下。其实任何一个少数族裔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完美的牺牲品。

关于向白宫请愿的问题,我觉得搞是可以,壮大声势吗。但千万别寄托希望。有的朋友说这是三权分立的问题,白宫不可能干涉这个案子。这么说不完全对,因为其实总统是有权力赦免有司法部或军事法庭判罪的犯人的。但是遗憾的是,在梁警官这里涉及了一个法律系统里的联邦主义(federalism)问题,对于没有涉及过美国法的朋友们可能有些陌生。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法律系统,简单讲的话就是犯了联邦法一般联邦法庭有司法权和解释权,犯了州法,州法院有司法权和解释权。如果是本州人告本州人,州法院就足够了。如果是本州和外州人之间的纠纷,外州人肯定不相信本州的法院了,就可以要求联邦法院受理了。一般来说不但联邦政府管不到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也管不了州法院。如果联邦法院需要用州法律来判案,还经常会向州法院求教州法律里模糊部分的解释呢。有朋友说了,不是还有联邦最高法院决定一切吗?这奥林匹斯山上的九大黑衣人其实只能对州法律是否违宪有裁决解释权。像一个简单的谋杀案,州的最高法院的决定往往就是最终结果了。梁警官是纽约人,他在纽约州布鲁克林的初级法院上庭,这是纽约州的法院系统,这个案子也是按照纽约刑法来审理的。这个联邦和州司法系统的区别,使得白宫真鞭长莫及。其实前一段一部反应州司法舞弊的 Neflix 纪录片Making a Murderer 也曾掀起的声势浩大向白宫请愿,要求赦免 Steven Avery。白宫的回复就是这不是联邦的公诉,他们无能为力。(此外还有朋友提出要中国领馆出面组织游行的,对于引入外国势力干涉美国内政这种行径,我就只有呵呵了。)其实在审判前,检方是有可能撤诉的,但现在晚矣。那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吗?当然不是。一是很多州的州长也有赦免权的,我们可以尝试争取。此外上面也说了,我们要走政治途径。其实很多这些州法官,地方检查官们都是民选的,比如这次起诉梁警官的检查官。这就进一步高速我们为什么华人要团结起来,投出自己宝贵的一票,在民主政治的平台上拥有自己的声音!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你讲了半天到底梁警官有没有犯罪啊?说实话,去年听说这个案子的时候,我觉得他肯定没事。警察在黑暗危险地区执行公务,枪走火,误中一名居民,最多有个民事责任,估计还是纽约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和解。哪里知道最后居然被判了个二级过失杀人罪!要知道梁警官被定的是类似于中国刑法里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需要很强的犯罪动机。对刑法略有了解的朋友应当知道定罪一般需要同时具备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两个条件,而不同程度的犯罪动机直接决定罪行的严重。梁警官的纽约刑法下的二级过失杀人罪需要“轻率故意”的动机,即他需要在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伤亡的情况下,故意忽略这一危险。举个例子就像是知道自己已经酒醉的不行了,还去比赛飙车 一样。在纽约这是仅次于蓄意和激情谋杀的C级重罪,要判五到十五年。根据新闻的描述,在那种危险的情况下,他手里拿着枪随时准备射击其实完全可以认为是一个人在其主观意识下的客观合理反应。就算是中立点讲,这最多是个疏忽杀人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这一罪名针对的就是由于非常不小心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可以说是完全符合本案。在纽约也就是个E级重罪,判个一到四年。所以听到定罪后我第一时间怀疑他律师的能力。不过当然了,尽管他的白人律师只是纽约法学院(不是纽约大学法学院哦)毕业,但也在地区检查官办公室摸爬滚打过多年,应当也不会太差。可能关键是梁警官在发现伤人后几分钟之内没有进行及时救援。可以辩解说他吓傻了或者没有救援的资格,但作为一个警察,这一关键时间的不作为的确有可以让陪审团同意把他的犯罪意图上升到轻率故意的程度以及对死者生命的不重视。

有不少人在骂那个韩裔的法官,没有直接拒绝这个案子。其实法官权力有限,而且关于犯罪意图的认定是这个案子的关键,在地方检察官的全力以赴下怎么可能轻易拒绝呢?此外最后决定判决的是要由控辩双方共同选择的陪审团全体一致决定才能定罪,否则就是审批无效。大家如果看过经典影片十二怒汉的话对这一过程就比较了解。陪审团制度是把双刃剑,有好也有坏的方面。大量学术文章都批评美国这一通过中下层法律门外汉来决定复杂的法律问题方法。比如说在这次判决结束后,有两个陪审团成员接受采访时都说梁肯定是没有想杀人了,不过有人死了他就得负责。这明显是完全没有搞明白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啊!从这一点看,法官以及梁的律师可能的确有做得不到的地方。提起陪审团,不得不说那三名被指派的华人陪审团团员。其实陪审团在美国司法系统内反应了民意的参与,也是民主的一种体现。一个法律界的朋友义愤的指责这三人的退缩是在“只享受美国民主的权益,但不承担民主的责任”。可以想象,如果他们三个人没有退出,而是坚持投下反对票,很可能会导致无罪认定或者是审批无效。不过也有朋友比较激动的说了: "如果不帮助本族裔人就要下地狱。”这是一个希拉里的女性支持者前两天为她拉票说的话:“女性不投女性要下地狱”。可马上就有一名对此不认同的女性回击说: “如果女性只因为是候选人是女性就给她投票,那才该下地狱呢。” 我们第一无法要求这三名华人陪审团员一定要无视证据和法律来为梁警官投票(但另请自行谷歌"jury nullification"),二是我们不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背景,强行把我们自己的道德标准或者行为准则强行压到他们身上,是否也不符合美国这一国家的精神呢?(当然,你可能只是为了躲国内雾霾来美国的,天天盼望中央集权,那我也没什么好说的。)如果某些疯狂的受害人家属或支持者把梁警官的无罪审判归罪于这三名被所谓道德绑架的华人而伤害他们及家人,我们这些从中搭民主法治便车的人,难道不会惭愧吗?

最后说说梁警官案子的后续。审判结束后再要求检方撤诉基本是不可能呢。有朋友提到认罪减刑,那也是在审判之前的检方交易,都晚了。现在地方法官当然可以根据证据不足或者陪审团违规来推翻陪审团的决定,但这都是极小概率事件。这么大的政治任务,法官恐怕没那个胆子。梁警官肯定可以上诉,纽约法自动给被告这一权利,大家可以捐钱来为梁警官找来最好的上诉律师。但是由于是陪审团的决定,翻案不容易。除非有明显的程序问题,基本上诉法院会尊重下级法官及陪审团的判决。 那么就还有判刑的问题。前面说了,这二级过失杀人罪要判五到十五年,法官一般只能在这个区间内选择。这里也是我们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大家还记得Madoff 诈骗的世纪大案吗?他的法官给这个老头判了一百五十年,一个理由就是没有一个 Madoff的朋友给他说话求情的。在另外一个重罪的案子里,有个法官看到被告太瘦弱,认为他会在监狱里关几年会被欺负死,就生生判了个狱外服刑。所以我们需要给法官写信求情,更关键的是帮助梁警官的亲朋好友向法官求情。他们这些熟识梁警官的人的话最有说服力也最有作用。最最最后,请大家到 facebook.com/freepeterliang 上点赞。大家在微信上讨论的热火朝天,这个网页从2015年到现在居然只有五千多个赞。所以不管你是否认为梁警官有罪,这是我们华人提出政治诉求发出声音的表现。

黄兆华写于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新泽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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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17:38 | 只看该作者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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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19:17 | 只看该作者
梁警官的事考验在美华人精英。
“再美好的理念也敌不过“人的自私基因”;绝对民主,绝对动乱(分裂);无限民主,无限动乱(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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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19:20 | 只看该作者
从小爸妈就反复强调不要参与政治,明哲保身。我估计很多人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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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22:06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在这事件中难得听的一个理性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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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22:06 | 只看该作者
不管如何,我都支持梁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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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22:09 | 只看该作者
lopped-ears 发表于 2016-2-13 21:20
从小爸妈就反复强调不要参与政治,明哲保身。我估计很多人都这样。。。
...

唉,刚刚就被爸妈通知,不要转发梁警官的事情。
在天朝,明哲保身似乎有点意义。但是在美国,明哲保身=没脾气地待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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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3 23:42 | 只看该作者
看了几段就没再往下看,就就前几段说说.华人吃亏有时就是太理性,特别是别人的事情上,虽是同族同宗,但只要不是自己的事,就可以及其理性的处理.殊不知,当权者就是瞅准了华人的这个特点,你们不是理性吗?那就讲理,于是大家只有在人家画好的框框里打转.为什么黑人,西裔得到的越来越多?选票当然是第一原因,但和他们出了什么事,抱团一致对外,管它是有理没理,合法非法,自己族人就是自己孩子,就护短儿,从上至下,从参政的到街坊大妈,全都声泪俱下,哭爹喊娘的一贯行事又很有关系.嘿,还真别说,这么一来二去,就真没人敢惹了.就好比是大杂院里一群孩子,是那个老实讲理的王老师的儿子,还是老李家母老虎的儿子更吃得开不受欺负呢?

就说这篇文章的作者对于是否应该就起不起诉发声给当局压力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至少,他举的例子不能同意.其他执法人员致死案,就是事故就是执法过当,到了华人的孩子这,就变成过失杀人,这不是双重标准,不是歧视又是什么?这个不像举的那个超速被抓的例子,如果硬要类比,就是给其他人80迈限速,给华人60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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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03:45 | 只看该作者
是的。案发时不给梁警官捐款做defence fund,现在做什么都晚了。appeal也需要有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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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1:54 | 只看该作者
Fight to your last cartridge,fight with your bayonets, no surrender, fight to the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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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21:53 | 只看该作者
miqy 发表于 2016-2-13 23:42
看了几段就没再往下看,就就前几段说说.华人吃亏有时就是太理性,特别是别人的事情上,虽是同族同宗,但只要不 ...

话说老黑从来没理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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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独立风盈袖,剑气漫天花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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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3:30 | 只看该作者
miqy 发表于 2016-2-13 23:42
看了几段就没再往下看,就就前几段说说.华人吃亏有时就是太理性,特别是别人的事情上,虽是同族同宗,但只要不 ...

完全同意,华人就是太理性了。就该无条件支持。
PX4, M&P15, Sig 516, WASR AK-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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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5 19:00 | 只看该作者
建议还是看完,后面有关于如何搞街头运动调动其它族裔诉求,把其它族裔发动起来的。

虽然我认为大家上街游行没啥不好,但是,说句不好听的,光现在华裔在人口中的比例和政客的表现,只靠街头运动就能把华裔地位提高,我深表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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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9:30 | 只看该作者
miqy 发表于 2016-2-13 23:42
看了几段就没再往下看,就就前几段说说.华人吃亏有时就是太理性,特别是别人的事情上,虽是同族同宗,但只要不 ...

盒你观点类似,这个黄先生就是搅屎棍,充大拿,超速的类比都出来了还,根本不是一个性质的。案例法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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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22:48 | 只看该作者
mica 发表于 2016-2-15 19:00
建议还是看完,后面有关于如何搞街头运动调动其它族裔诉求,把其它族裔发动起来的。

虽然我认为大家上街游 ...

我把原作者的观点往好处想一下,他的意思如果是说对外处理这件事要讲策略,首先不能以别的族裔的警察杀人不受起诉作为理由,更不能以这个作为游行的口号和标语的中心思想,我是理解和支持的.但我觉得华人内部思想上还是要搞清楚这件事为什么要出声,我们行动起来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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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04:25 | 只看该作者
Making a murderer 片子虽然有bias的地方,但你能看到检察官是如何为定罪做努力(他的工作就是这个,怎么可能撤诉?),也能看到公派的律师是多么不得力(甚至鼓励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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