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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skarlre

O编辑总结:美国警察是如何做到能选择“是击伤还是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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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不确定对方有什么状态的时候,按最高方式处理"。当对方情况不明时,有这么几种可能,威胁大,威胁不大或无威胁,如果一律"按最高方式处理",对那些威胁不大或无威胁的人来说就太不公平,比如掏驾照这一动作,就让很多人无辜丧命。还有人因手持手机,钱包,甚至巧可力被警察误认为是枪支而被警察射杀的。

这一条款相当于认可宁可错杀,也要保证警察的生命安全。警察需要保护自身安全,击毙对自己生命造成威胁的人,这无可非议。但凡事都讲个度,过度强调警察的绝对安全,就会使警察滥用致命武力,并且事后也很容易逃避责任,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也是美国警民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所以解决问题,遥遥无期。
在这一带,不弄枪舞剑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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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1 21:31
但是如果不承认这条,几个人会去当警察?

换句话说,如果尊重这条,反而安全概率大幅度上升不是么?

有了这条警察就安全了吗? 不见得,警察本身就是一个高危险性的职业,美国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上百人,其中死于枪支交火的就有几十人,难道就因此没人当警察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当警察的原因很多,比如信仰,待遇优厚,甚至爱好,所以这条款并不是当不当警察的主要原因。

警察根据这一条款执法时,对不同族裔有不同的方式,那是另外的话题。我想谈的是这一条款本身是否公平的问题,"当不确定对方有什么状态的时候,按最高方式处理"。这一条款只是单方面要保证警察的绝对安全,自然就会以牺牲一些无辜的人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一来,非但不是"你的命并不比警察的命更值钱,人人平等",反而是警察的命高你一等了。

最理想的是能明确什么程度的威胁,就采取相应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只要怀疑谁有威胁就往死里打。当然这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只是凭警察的个人判断,而个人判断是很主观的,一旦判断失误,就会多一个枪下冤魂。

这是一个无解的难题,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将会一直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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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0-23 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etready 于 2016-10-23 08:40 编辑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2 22:23
"这个理解很有趣, 你作为平民,遇到的风险和各级警察能比?  在这种情况下优先保护遇到危险性可能更大的警察就是警察命高人一等。。。那咋不说自己风险少就是高人一等呢? 权责对应么。 ...


为了保护风险高的警察,警察有权在执法时打死风险低的平民,名曰"权责对应",这个逻辑也相当有趣,权他是有了,可是,责何在呢?

你说在生命权上人人平等,现在又说要优先保护警察的生命,矛不矛盾啊?

由于我一直站着说话,腰也不疼,别的我就不扯了,我想说意思是,既然人人平等,要保护警察当然也要保护平民,但现实中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地保护两者,如果偏向保护警察,则有人会无辜丧命,如果偏向保护平民,则警察有可能性命不保,所以说这是一个无解难题。而那个"按最高方式处理"不明状态的条款,明显是偏向保护警察的。我这样说你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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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3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2 22:23
不仅是警察,军队也一样,遇到袭击优先保证我和我兄弟们活着是第一位的,至于其他人(包括敌人和平民)死多少,再说。 ...


说到军队也执行这一规定,有一个例子再合适不过了,就是越战时期美军屠杀越南平民的美莱村惨案。

为了追剿越共,美军对他们认为有越共藏身的越南广南省的美莱村进行了屠杀,美国军方的官方报告指称168人死亡,越南的官方报告则称有568名被杀害。

为了杀越共而将妇孺老幼一起杀掉,确实太残忍了。尤其是那个上尉要求他的士兵射击"看起来像敌人的任何人"及"杀死所有游击队员和北越战士以及‘可疑人员’(包括妇女和儿童,甚至动物)",这实际上就是"当不确定对方有什么状态的时候,按最高方式处理。"的翻版。

目睹屠杀经过的美军直升机飞行员汤普森下令将枪口瞄准美军,如果美军向平民开火,他们就要向美军开火。后来汤普森被称为真正的英雄,"是真正最杰出的美国爱国精神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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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4 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etready 于 2016-10-24 08:23 编辑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3 21:50
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人的残忍罢了。 ...

那些被杀的两三岁的儿童也是美军的敌人吗?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3 21:50
如果作为军人不明白要不不做,要不做绝, ...

俗话说,做事不要做的太绝,交战的双方也一样,还是要遵守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越过了这个底线,就是战争罪行了。
战争罪是“武装冲突时违反战争法或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相关法规有《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等,具体可查阅维基百科。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3 21:50
至于谁愿意叫他英雄,是这个国家赋予的自由,他也因为其行为得到了奖励。 但是至于他是否因此得到我和其他士兵的认同么,另外一说。, ...

你说的什么宣传之类的那是后来的事,当时为制止屠杀平民,把枪口对准自己的战友,单凭这样的良心和勇气, 称他为英雄也不为过。我认为,只要大多数人认为他是英雄,他就是英雄,不一定要得到你和其他士兵的认同。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3 21:50
当然,这并不表明我支持美莱村的事件,这里面最关键的部分并不是杀人,而是强奸(一支军队不能因为自己的兽欲去做这些事情) 没有直接命令的纯粹为自己欲望的屠杀,以及事后掩盖(包括C连和高官)
...

什么关键不关键的,其实你就直说了吧,你不支持美莱村的事件,只是不支持先奸后杀而已,对整个的屠杀事件你还是支持的,对吗? 那些妇女如果不死于先奸后杀也死于直接的屠杀,这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吗?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3 21:50
如果美国战败,我必然(因为火烧东京)上绞刑架,但是我们胜利了,所以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正义的。  ...

如果美国战败,火烧东京就是大屠杀,美国胜利了,火烧东京变成了正义的。
如果美国赢了越战,美莱村屠杀事件也变成正义的。
如果日本胜利了,南京大屠杀也变成正义的。
试问,世上还有没有作为普世价值而被认可的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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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4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4 13:12
“试问,世上还有没有作为普世价值而被认可的正义呢?”

答案,我根本就不认为有什么普世价值。。。

呵呵,你的答案跟天朝统治者的答案挺一致的,你不会是打入美军内部的特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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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4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etready 于 2016-10-24 21:20 编辑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4 18:06
至于特务,一是帽子不小,二是真是特务有这闲工夫和你耍嘴皮子?不要自视太高。。。

谁都知道那是句玩笑, 没想到你还认真了, 不至于玩笑都开不起吧.

楼上那位, 大家有不同的观点很正常, 这样说人家也不太厚道, 还是互相尊重, 不伤和气为好,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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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Wang 发表于 2016-10-25 10:05
楼歪得过分
老兄头脑清醒呀,
总结性地拨乱反正

楼并没有歪得过分,因为楼主在他的文章中说明了警察的执法规则"当不确定对方有什么状态的时候,按最高方式处理。",后来在辩论中,楼主又说军队也执行这一规则,目前讨论的正是对军队执行这一规则的争议。

真理越辩越明,为什么怕楼高呢? 大家又没恐高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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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etready 于 2016-10-26 17:20 编辑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6 06:23
还是那句话,只有胜利者才能控诉屠杀,君不见亚美尼亚的百万冤魂?这点不明白我就呵呵了。
...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时候一到,通通报销。

象希特勒、萨达坶、卡扎菲等这些曾经的"胜利者",最终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在历史的审判桌上,正义或许迟到,但从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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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对那些崇拜或支持你的人为你抢占道德制高点, 你是否也习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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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etready 于 2016-10-27 20:22 编辑
oskarlre 发表于 2016-10-27 13:50
所以说就是三观不同么。
我从不放弃信任人性的真善美,也从不否认人性的丑陋与邪恶。  ...

最主要是价值观不同,价值观是一种处理事情判断对错、做选择时取捨的标准。人的价值观出于何处? 教育和社会的影响,过去是父母老师朋友,报纸书籍电视电影,现在还有网络。
估计那些"中外书籍"对你影响很大,是你支持军队屠杀妇女和儿童的"理论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4 15:06 只看该作者                                          115#     
有兴趣可以看看布热津斯基,基辛格,亨廷顿等人的书,或者翻翻马基雅维利的书。
再不济看看韩非子也好
你会有不同的看法的。 外儒内法,世所皆然而已。 "
         
你说的这些书,我一本也不会去看,因为我就是一介平民,不需要那些理论,就象陪审团成员不会去看法学著作一样。他们来自普通的市民,不需要有法律知识,他们需要做的就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判定罪与非罪。而他们的思想、价值观是从小到大受这个社会影响和灌输而形成的,他们就是社会的缩影,他们的价值观就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他们的价值判断就是社会的价值判断,不需要什么理论来指导。

判断是非的标准有时非常简单,常识即可。比如,你支持军队屠杀妇女和儿童,因为他们可能是敌人。那么:1,如果警察认为你可能对他有威胁而将你击毙的话,你会认可吗? 如果你不认可,那为你为什么会认可军队可以屠杀只可能是敌人的妇女和儿童呢? 2,那些被杀的还穿着开档裤的两三岁儿童,怎么可能是"不穿军装的游击队员"和"恐怖份子"呢? 只能解释为蓄意的谋杀,这就是常识,用什么理论来掩盖也没用,交给陪审团判定一样有罪。

你声称从不放弃信任人性的真善美,但同时你又根本不认为有什么普世价值,这是一种怎样矛盾的价值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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